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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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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的是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利、抢劫、报复杀人或其他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行为。[1]其范围包括,私自制造军用、射击、狩猎用的各种枪支,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以及使用这些枪支的弹药和爆炸物。至于是否制造成功或者投入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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