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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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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失去债务偿还能力时,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强制、公平地清理和分配的特殊诉讼程序。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 ①破产的原因是偾务人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即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 债务。②破产须对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强制地进行清理与分配。③只有当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时,才会涉及到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的问题,才需要提起破产程序。④破产的性质是特殊的诉讼程序。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只能以申请方式而不是起诉方式提出的法院只能以裁定方式处理而不是判决的申请人只能是义权人和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能一审上诉等。个人的破产、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遗产的破产在我国也都客观存 在,但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调整。
破产申请的参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时间性。破产申请的参加仅仅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在此之后,则无所谓破产申请的参加,而属于债权申报的范畴了。二是平等性。不仅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而且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债权人申请参加的意义有:首先,某个或某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其它债权人申请参加,不仅体现了破产债权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不因其他破产申请的提出而丧失,更重要的还在于,当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撤回申请后,该参加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就可自动地补充进去,发挥应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产受理程序因此终止。其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就可依法行使如破产和解申请权、破产整顿申请权等程序权利,这些权利都只能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下行使。再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这种破产申请参加在我国破产法中体现不出太多意义。
1、是可以使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利于兼顾各债权人的利益 2、是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三、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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