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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除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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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卖方,若卖方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购房人的财物,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便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也可能会面临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金额给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的后果。 其次,对于两个买方,若有恶意的买方,则恶意的一方和卖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双方互相返还,按过错向相对方承担责任。此处的恶意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被一房二卖。 第三,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两个买方都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第四,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一方愿意继续购买,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双方意愿处理,但不影响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双方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则看是否已经过户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已经登记的,登记方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登记的,看谁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经占有使用的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合法占有使用的,看谁先支付房屋价款,先支付价款的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支付价款的,看谁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先,先签订合同的有权优先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此点需买方都是善意的,若是买方是恶意的,即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因合同无效,买家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他人签订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卖于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上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对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且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效力优先。若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需审查是否有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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