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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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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64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65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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