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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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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2、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3、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4、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5、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2人,家庭年收入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m2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27万元及以下。家庭人口3人,家庭年收入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m2及以下,家庭资产净值36万元及以下。2.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3.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一般在你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房登记表”,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1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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