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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施工生产的特点,确定成本核...
企业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取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关于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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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企业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二、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和工料消耗定额;三、参与制定内部计划价格;四、汇总编制企业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大中型企业要在财会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企业对于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果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预提费用项目,应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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