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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裁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这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制度。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大多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少之又少,但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行政诉讼。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现,我们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停止侵权。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也可称为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的补偿标准;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是国家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的制度。
和解、调解、行政裁决、复议、诉讼调解、行政裁决、复议和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土地合同纠纷,向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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