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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限是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复议应向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行政处罚法中原则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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