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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土地权争议处理办法,是按照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与个人的土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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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严格说是使用权的确权纠纷,并不是所有权的取向纠纷。 发生纠纷后首先应找村委会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依据主要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其次是土地管局所有地籍备案,以备案为准,必要时可申请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使用权的确认,即土地确权。这样就合法解决了,当事人不服确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与个人的土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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