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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表述是: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6]这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教育”,既包括特定教育,也包括一般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教育,也包括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教育。当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教育”主要是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因为对一般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是通过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实现的。一般社会公众只有在亲眼看到或直接、间接感受到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对被强制对象所进行的具体个案教育以后,才可能从中受到相应的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传来”和“感知”教育。
(一)法律责任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从重处罚的原则 有三条: (1)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 (2)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 (3)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即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这样规定与《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号令)是一致的。5号令第七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监测,”“市场价格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做出预警。”
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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