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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2022-07-28
第一步:级别管辖的选择和确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简称民诉法18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条简称最高法意见1、2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条,2条有具体规定: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1、重大的涉及到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及港澳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交给特定的中级法院,省一级政府所在地法院和特别授权的法院。(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3)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20条)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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