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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会涉及坐牢的问题,但如果民间借贷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无理由拒绝履行判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可能涉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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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在此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判决生效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可中止执行,待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3、如果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债务。
民间的是一种正常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是否能及时得到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借钱还钱时,我们应该这样处理: 1、先自行向债务人索要,如果对方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 2、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建议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其压力,迫使其还款。 3、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但不愿承担清偿责任或是明确表示不予偿还的,可以立即采取诉讼方式并加以考虑采取诉讼保全。 4、如果对方是自己的朋友的,可以采取方向借钱的方式。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以此抵消双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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