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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2022-10-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工伤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属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工伤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保留与其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则先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工作,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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