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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
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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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 1.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4.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等。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步骤是法定程序,也是法定条件。提前三十日通知是劳动者的预告行为,如果劳动者在三十日期满后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预告行为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此外,劳动者依法或依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且还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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