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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深入开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
这个情况很常见,这属于法条竞合,意思就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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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处理方法上,应当体现刑法处罚优先的原则,因为刑法处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具体到处理案件中,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当尊重刑事处罚的结果,即尊重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在行政处罚中只能适用对该行为刑事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已处罚的结果和材料一起移送到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1、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深入开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 正确理解和掌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以及处罚适用原则,对于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 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
1、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深入开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 正确理解和掌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以及处罚适用原则,对于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 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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