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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
建议你具体说一下案情,仅凭这些无法做出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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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虽然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非没有权利。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一定土地上修建的特殊建筑物,对于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修建,坟墓的样式,规模、何时搬迁等,死者近亲属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只不过这种处分权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分割建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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