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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第 一、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的原因。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偿还相应的债务,在执行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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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令没有自动消除的说法,限制高消费消除没有规定年限,只有删除自己的失信信息后才能取消限制高消费令,而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一、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二、具体如下: 1、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4、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一、原规定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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