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事业单位人员过世丧葬费和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的抚恤金标准: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丧葬费是指,亲属对死亡人员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各地的丧葬费标准好象都有所不同。是可以同时享有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非因公死亡待遇一般包含: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共三部分,但是具体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辽宁省的具体制度没能帮您查到,但是各省的制度都相差不多。 下面是山东省、辽宁省的制度,可供您参考: 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四、企业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已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范围并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人员及发放标准进行全面认定、清理。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身份条件的认定,应严格按辽劳险[1992]141号文件执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过去纳入享受范围但现在已经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超标准享受待遇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要严格认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生活救济费待遇。今后,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政策执行的地区,省将核减养老保险基金补助。 七、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直接涉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认定和发放工作,确保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时足额发放。 八、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1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