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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法采砂处罚标准

2021-1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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