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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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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中医(含草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应设立以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民族医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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