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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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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1.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伪造武装部队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五枚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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