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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一、有权修改的: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有权提议修改的: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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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想知道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解释,一般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这种修改不同于宪法的重新制定,它在不改变原有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的其他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更新。宪法的全面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宪法基本价值的保障。(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宪法修正案是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条纹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它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反映宪法内容变化的轨迹。其次,它能够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足之处在于,新旧条文混杂,使宪法在结构上显得散乱欠严谨,不利于普通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尚未深入人心,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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