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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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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贷款人可按约定核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约定定定期向借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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