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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021-12-16
1.办理条件:参保单位、职工或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律师,均可按规定办理。 2.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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