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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劳教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
为规范劳教检察工作,根据XX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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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劳教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级管理的;(三)监管民警没有对劳教人员实行直接管理的;(四)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戒具的;(五)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劳教人员与其亲属会见的;(六)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劳教人员的;(七)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八)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存在劳教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劳教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簿、劳动记录、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劳教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二)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三)派驻检察机构与劳教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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