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
1、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只对内有效。对外是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挂名的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则具有法律效应。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挂名股东免责,在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合法的,但不对其他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尽管有免责约定,挂名股东仍要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7人已浏览
1,379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