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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零申报,与申报无关。零申报,是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企业没有应税收入,并不代表企业不给员工发工资。只要企业发工资,就要依法做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市民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拓展个人获取、使用纳税信息的渠道,2015年3月起本市推出“上海市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并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凡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渠道,查询或者打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了!如确需大厅办理,此项业务也已实行全市通办,您可前往全市就近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ARM机)进行办理! 为了方便您的查看,现将《网上自行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操作提示》放置附件中,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查看。
1、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如下:可以直接到税务局的个税窗口进行申报或者是在当地地税局官网进行申报;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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