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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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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逾期还款如果只是忘记还款日,逾期了五天,可以致电招商银行的人工客服,说明自己逾期的情况,并及时还款,问题都是不大的。如果长期逾期或者恶意不还,肯定是会影响个人征信,对以后的贷款和个人信誉都会有影响。需要提醒的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四个日期是需要特别老记得: 1、账单日。是银行对你每个月用信用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这个日期后的25天即时你的还款日,超过25天即为预期。 2、交易日。是指你实际刷卡消费、转账、取现等交易的日期。 3、到期还款日。消费者一定要在这个日期前还款,若超过此期限,对于本期所欠银行的款项就要缴纳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了,包括滞纳金、透支利息。 4、银行记账日,即银行把你的交易记在账上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账单中的交易日是指刷卡当天,记账日则有所不同,店家刷卡信息传输到银行需要时间,境外消费一般都会有几天的时差。二丶无恶意逾期只要不是恶意逾期,及时还款就好。如是恶意逾期,当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期限,银行会发送相关催缴通知。若楼主通过更换地址和手机登联系方式来“跑路”,让银行联系不上自己,银行则会认定你恶意透支和欠款,就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当逾期时间过长且无视银行催缴通知,则会被发卡银行冻结信用卡账户。欠款记录可能被反馈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持卡人无法正常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欠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起诉也不一定就会坐牢的,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信用卡欠款到期不还的,在民事法律上就属于违约,欠款人应根据信用卡使用条款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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