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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三)违反法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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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担保和贴息。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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