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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1、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以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
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1、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以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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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1、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以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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