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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构成妨碍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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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3、在未清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口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判断是否立案追究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解散或破产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同时,公司、企业财产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因此,只要公司、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录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必然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隐医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 所谓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 所谓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如果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即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的,则不构成犯罪,不能立案追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本罪与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和企业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了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3、客观上不同。首先,两种犯罪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和企业清算期间,后者是公司正常运营期间的犯罪行为。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和企业债务,后者是欺骗股东和公众,骗取他们的投资。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公司和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应当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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