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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军人的妻子,要承担很多,承担照顾双方父母的责任,承担丈夫不在身边的痛苦。一些军人妻子想离婚,那么该怎么离婚呢?特别是该怎么起诉离婚呢?小编就将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欢迎大家浏览,谢谢。能和军人离婚吗?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军婚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那么有了这些特殊的保护,军人妻子就不能离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军人妻子怎样起诉离婚?与军人离婚去什么地方?下面就为您详细解答一下关于与军人离婚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贯彻上述规定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现役军人具体指哪些军人?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武装力量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正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原、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本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与另一方离婚均不适用本规定,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二、军人妻子怎样起诉离婚?根据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当军人犯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军人妻子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起诉离婚,那么什么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具体是指哪些过错?“重大过错”主要是指意下3种过错:(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三、与军人离婚去什么地方,去哪个地方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3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目前的证据还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很难离,另外双方都是军人的话,离婚注意管辖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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