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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诉时效要根据罪行的大小确定,如果判刑五年,则追诉时效是五年,判刑十年一下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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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防卫建设、前沿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办公、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到达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者多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密码和许可证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有连接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本罪的设立是针对国家办公、国防建设、前沿科技领域电脑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于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本罪论。本罪是行为犯,但对情节没有明显的危害,不能作为犯罪论处。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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