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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的撤销方式是协议撤销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销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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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类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排斥期不同,具体如下: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排斥期为90天;2。因胁迫签订的合同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签订;3。撤销权的最长排斥期为五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除:(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重大误解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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