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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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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到期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移送执行人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变更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 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当制作执行记录,由现场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 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其合法权利最后的合法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执行不能的情况,如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等。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已经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但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尚处于摸索之中。 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立即通知第三人履行,但对未到期的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如果采取了冻结预期债权的措施,则被执行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不能对将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分,足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些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租金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即债权到期前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和被执行人支取,待债权到期后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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