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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游戏厅老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手续意味着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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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公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导致的人身损害,两人自负其责。公司无责任不赔偿。两人之间对于该损害的出现有不同程度过错,各自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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