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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空白支票,冒充出票人出票后,持过期废票到银行兑现的行为,已造成银行的现款被非法提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制度受到破坏这一危害结果。客观方面...
1、在收款人写你们公司的名字,填写好金额,日期。正反面都盖上你们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章、人名章)就可以了。 2、取备用金最高限额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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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空白支票,冒充发票人发票后,持有过期的废票向银行兑现的行为,银行现金被非法提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制度被破坏。客观上实施了偷盗支票和冒充他人名义发行银行票据的行为,偷盗支票为冒名发票服务。而且,两种行为都是故意实施的,秘密偷支票的行为不会造成蒋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冒充他人名义发票的故意行为与银行现金非法提取的危害结果之间构成了主客观的概况一致性。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签发票据后是否为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做过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据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签发票据时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签发票据后又为票据的承兑、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偿作出过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使票据成为空头票据,此种情况下,不宜定为票据诈骗罪。
偷骨灰盒的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的话,加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如果数额较大的话,这个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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