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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但是应当特别照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
遗产继承的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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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如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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