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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
刑事传唤的时间,法律规定为最长十二小时最长时限为二十四小时,这是法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延长拘留时限,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时限内,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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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异地经侦大队传唤标准按照《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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