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共同犯罪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
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如下: 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 2、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这些单位和个人被俗称为“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这一情况在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他们根据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的授意,广泛散布非法集资信息,引诱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使非法集资活动迅速蔓延、扩散。二是占有大量非法集资款。他们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吸收资金比例收取高额费用,有的比例高达三至四成,社会公众投入的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处理。部分“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在案发后散布谣言,阻止集资参与人报案或者煽动聚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的非法获利。鉴于“集资代理人”、“集资中间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对其违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经查证与集资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他们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条还规定,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 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