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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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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狱里监狱加分减刑,1分约等于4天,7分减一个月通常实践减刑必须大过判决刑期的一半理论上申请减刑对分没有要求,只是要求罪犯有良好变现和记录就行分多,是良好变现的一个体现证据而已 各地都不一样,有分批的,一年几批的那种,还有的每月够分就呈报的,多数都是南方机制比较健全的省份,北方执法工作都比较懒,几个月搞一次另外具体多少分可以呈报,这个个个监狱都不一样的,北方监狱还实行由高自低排榜的形式,按照每批次的减刑名额和相关的一些规定,全狱排大榜,谁的分数多,排到哪里就算哪里,而且还有很多具体详细的规定和否决条件,这个问题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原判2年的如果在东北这边是没机会减刑的,等他挣够了有效分,剩余刑期不足半年了,根本就减不了刑南方不知道怎么执行,这个具体情况你要咨询下所在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或者负责管理的民警,这种政策不是什么秘密,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咨询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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