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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一个村或者邻近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也可以将村与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一个村划...
在选举日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对新迁入、迁出、死亡的选民,应当分别予以列入选民名单或者除名。如果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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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江苏部队补选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八)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九)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驻在乡、镇的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镇的县级机关以及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参加所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和市辖区所属的企业事业组织,驻地在外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人员只参加所属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城市中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下属机构的人员,分驻在市区不同行政区域的,参加驻地选区的选举,或者参加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有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商定。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各类开发区内的人员,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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