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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
可以的,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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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 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风险提示: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追偿: 一、追偿对象: 1、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追偿金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有权追偿多少; 2、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过债务人数额承担担保责任时,实际清偿金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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