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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上有申请复核的日期,超过日期责任就定了,很难更改,除非有重大理由。现在对方把你告到法院,如果日期没过可以上一级申请复核的,但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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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时承担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2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时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承担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60%。至于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依据受损害一方的实际情况来提出,例如人伤案件,一般会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如果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需赔偿对方因修车期间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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