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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具体政策,人社部的草案未公开。 预计2017年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正式发布,2022年之后实施。 反对一步到位、反对一刀切。 建...
年政府根本就没有出台退休年龄的新政策,延迟退休只是讨论阶段。 女性退休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特殊工种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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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年满55周岁,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2)破产企业提前退休,或者从事井下,截止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女年满45周岁⑴特殊工种退休。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特殊工种的范围、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
“买断工龄”时下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实质的买断,即企业买断职工工龄后,职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年限随之失去,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金;一种是不规范的称呼,其实质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所谓的买断并未造成劳动者工龄的丧失,其以前的缴费年限继续有效。对于前一种买断,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这一方式“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对于后一种买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想您所谈的情况应当属于后者。“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从这几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处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延迟退休方案今年制定,2017年正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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