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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这里必须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心态方面,必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能...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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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是,在这里必须明确一些问题。首先,在心理方面,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不斗气,不能为面子,不能为了满足老人的感情需求而争夺监护权。第二,在法律上,孩子越小,越倾向于被女性抚养,这实际上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所必需的,这完全是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法律本身不偏向于女性,所以在双方获得监护权时,要客观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的意志、大人的工作特征、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带孩子来。同时,要相信法院的判决,在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选择。第三,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为了私利而恶意抢劫孩子,从而加剧矛盾,甚至影响对方正常探望孩子。这是对中国儿童最大的伤害。总之,如果多从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理性、客观看待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答案就会明朗很多。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没有上述情况的,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总之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该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果最终得到认定,则可以作为离婚的诉由,并可要求适当多分。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如果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协议的话,只能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了。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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