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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一)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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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对象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适用假释的条件是: 1.适用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的刑期 3.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判断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已具备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本法第8二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合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本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的老残犯,可以依法子以假释。
适用假释的条件:《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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