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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条件:只有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能提供迁移户口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如房屋产权登记证等)的前提下,可以迁移户口。一,办理户...
不行。孩子的户口只能随父亲或母亲。 后期可以投靠: 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避难所;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避难大人的孩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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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只要市区的对口学校愿意接收当事人的子女转学籍就读的,就是可以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第二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新生儿可以在其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还在原地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孩子就可以落户在该住址; 2、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申报户口不需要外公、外婆的户口本,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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