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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培训计划,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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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有关负责人,市有关部门、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的负责人组成,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参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确定。市和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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