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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我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时间修改过做的大致的讲解,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看了上面内容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在继续咨询
微调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大量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关于“实用价值”的要求;二是更加细致地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五条,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这也是本次修订最主要的新增内容。修改后的法律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则,另外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当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为鼓励和保护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傍名牌”“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方面增加多处规定。 据了解,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新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合庆介绍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亮点内容:第一,关于混淆行为,即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第二,商业贿赂也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在规制虚假宣传方面,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了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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